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九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不予补偿的外迁移民的原有的固定资产,可采取市场拍卖、租赁及转让等方式处置,迁出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给予帮助,依法减免有关税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