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第八条 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