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第十条

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第十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集体宣誓人数较多时,可以分批宣誓。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诵读誓词。诵读誓词完毕,宣誓人自报姓名。
集体宣誓时,主持人在当次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完毕,领誓人、宣誓人自报姓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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