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激励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激励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建立城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