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二条 鼓励依法设立家庭教育基金会或者家庭教育基金,支持家庭教育事业发展。
鼓励单位、个人向家庭教育基金会、家庭教育基金和家庭教育社会组织捐赠。捐赠人的捐赠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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