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条 设立经营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或者提供经营性家庭教育服务的,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