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八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将家庭教育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把家庭教育情况作为评选文明职工、文明家庭和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为职工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父母、其他监护人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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