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六条 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指导。鼓励医疗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孕妇学校、新生儿父母学校,开展公益性早期家庭教育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