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学校指导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学校指导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及师范院校应当协助当地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