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家庭教育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
第二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实施、指导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影响。
第四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家庭教育遵循家庭尽责、学校指导、社会参与、政府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家庭教育义务。
第六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推进家庭教育健康发展是政府、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
第七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家庭教育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
第九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每年5月第三周的星期一为本市家庭教育日。
第二章 家庭实施
第十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家庭实施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和身心健康教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一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家庭实施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十二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家庭实施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言传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培育...
第十三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家庭实施 第十三条 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父母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委...
第十四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家庭实施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第十五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家庭实施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接受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参加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组织开展的家庭教育活动。
父母...
第十六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家庭实施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双方应当继续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一方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时,另一方应当予以配...
第十七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家庭实施 第十七条 未成年子女应当接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教育,参加学校和社区(村)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的家庭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家庭实施 第十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可以向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联、...
第三章 学校指导
第十九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学校指导 第十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学校指导 第二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教职工业务培训内容,建立家庭教育工作队伍。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学校指导 第二十一条 教师进修培训机构应当将家庭教育课程纳入师资培训计划。
鼓励师范院校和其他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设置家庭...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学校指导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与交流活动。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向家长提供...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学校指导 第二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照要求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联系和沟通。
未成年人在学校有违纪、违...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学校指导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及师范院校应当协助当地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五条 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家庭教育宣传指导。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六条 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指导。
鼓励医疗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孕妇学校、新生儿...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七条 履行监护责任的寄养、助养机构或者家庭,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对寄养孤儿的家庭提供家庭...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八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将家庭教育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把家庭教育情况作为评选文明职工、文明家庭和...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九条 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和组织,应当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条 设立经营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或者提供经营性家庭教育服务的,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一条 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志愿服务。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二条 鼓励依法设立家庭教育基金会或者家庭教育基金,支持家庭教育事业发展。
鼓励单位、个人向家庭教育基金会、家庭教...
第五章 保障激励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激励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建立城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激励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并优先向孤残、留守、流动、遗弃、流浪、单...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激励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家庭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家庭教育人才培训计划,组织编制家庭教育培训教材,培...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激励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向社会组织购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购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可以在同等...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激励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普及家庭教育知识,营造家庭教育文化氛围。
广播、电视...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激励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进城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入学、招生、住房等政策措施,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务...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激励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教育督导事项,建立家庭教育...
第四十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激励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纳入社区教育工作体系,每年开展四次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村(居)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