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激励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激励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教育督导事项,建立家庭教育工作督查评估制度,对家庭教育工作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