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激励

第四十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激励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纳入社区教育工作体系,每年开展四次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家庭教育工作,处理家庭教育求助申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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