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单位和组织依法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处理,并根据情节依法予以训诫、告诫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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