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未依法登记,或者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