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激励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激励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进城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入学、招生、住房等政策措施,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务工地就近入(托)学、参加考试、居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