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激励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激励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向社会组织购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购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作为承接主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