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激励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激励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普及家庭教育知识,营造家庭教育文化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以专题节目、专题报道、专栏、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开展经常性、公益性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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