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激励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激励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并优先向孤残、留守、流动、遗弃、流浪、单亲或者父母服刑、强制戒毒等未成年人家庭和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救助和指导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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