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家庭实施 第十二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家庭实施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言传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传承良好家风,构建平等和谐的家庭教育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