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家庭实施 第十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家庭实施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和身心健康教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