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家庭实施 第十四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家庭实施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