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家庭实施

第十五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家庭实施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接受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参加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组织开展的家庭教育活动。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与学校沟通未成年子女学习、生活情况,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