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家庭实施 第十七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家庭实施 第十七条 未成年子女应当接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教育,参加学校和社区(村)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的家庭教育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