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学校指导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学校指导 第二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照要求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联系和沟通。
未成年人在学校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不良、不当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告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告知后仍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学校应当向其所在的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通报情况。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有困难的,学校应当及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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