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学校指导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学校指导 第二十一条 教师进修培训机构应当将家庭教育课程纳入师资培训计划。鼓励师范院校和其他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设置家庭教育专业或者课程,开展家庭教育研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