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学校指导

第二十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学校指导 第二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教职工业务培训内容,建立家庭教育工作队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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