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学校指导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学校指导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与交流活动。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向家长提供家庭教育咨询和辅导。
中小学的家长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两次以上家庭教育活动。幼儿园的家长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三次以上家庭教育活动。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向家长提供家庭教育咨询和辅导。
中小学的家长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两次以上家庭教育活动。幼儿园的家长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三次以上家庭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