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