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家庭教育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