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工作绩效进行评价,褒扬、嘉奖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组织、优秀志愿服务项目。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注册志愿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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