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获取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和体力等资源,参加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对象,是指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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