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三条

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三条 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经申请,民政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不得收取费用: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可以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市民学校、社会工作室等服务平台建立志愿服务站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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