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章 志愿者
第十二条
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章 志愿者 第十二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制度;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接受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和管理;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索取或者变相索取报酬;
(五)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组织或者参与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制度;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接受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和管理;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索取或者变相索取报酬;
(五)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组织或者参与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