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五条
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志愿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发布志愿服务信息;
(三)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考核、记录服务和激励等工作;
(四)向社会公开其名称、住所、章程、服务范围、联系方式和活动开展情况;
(五)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物资,并向社会公开;
(六)为本组织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障,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评价本组织的志愿者的服务绩效,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相关证明;
(八)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交流与合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制定志愿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发布志愿服务信息;
(三)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考核、记录服务和激励等工作;
(四)向社会公开其名称、住所、章程、服务范围、联系方式和活动开展情况;
(五)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物资,并向社会公开;
(六)为本组织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障,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评价本组织的志愿者的服务绩效,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相关证明;
(八)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交流与合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