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扶危济困、社区事务、支教助学、生态环保、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法律服务、科普宣传、心理咨询、应急救援、大型社会活动等社会公益服务。
提倡优先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社会群体以及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提倡优先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社会群体以及个人提供志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