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就志愿服务内容协商一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在市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涉及境外人员的;
(六)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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