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八条

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大型社会活动、境外志愿服务等具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