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转让、出租、买卖、借用清真专用标志,以及经营非清真食品使用清真标志的,由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清真标志,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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