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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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和繁荣,根据...
第二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散居的由国家认定的少数民族
。散居少数民族是指: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数民族...
第三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少数民族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
第四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少数民族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发展少数...
第五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乡(镇)和街道应当加强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民族知识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
第六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事务工作,并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各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集体、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族乡以及有一定数量少数民族人口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少数民族的代表。
市和区县...
第九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保障少数民族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权利。在制定涉及少数民族的重要政策、决定以及处理涉及少...
第十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选拔、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的规划,切实组织实施。
散居少...
第十一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乡级行政区域,可以设立民族乡。民族乡人民政府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
第十二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公民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各类用人单位,在招收、招聘、录用人员时,...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十三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分配专项资金、扶贫资金、民族经费和物资时,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民...
第十四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应当对少数民族人...
第十五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国家和本市认定的民族贸易、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以少数民族...
第十六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散居少数民族中的贫困户,应在生产、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照顾或...
第十七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十七条 在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村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应当照顾所在乡(镇)、村的利益,...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十八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
第十九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十九条 设有民族乡或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区县(自治县),经所在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
第二十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二十条 本市各类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应当按照国家政策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考生在录...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建设,帮助少数民族开展具有民族物色的健康的...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和设有民族乡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少数民...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二十三条 散居少数民族公民应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
第五章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二十四条 少数民族公民有保持或者改变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二十五条 新闻出版、文学艺术、广播影视等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做好民族宣传工作。严禁...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二十六条 禁止使用带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伤害少数民族感情、影响民族团结的称谓、地名、标志、牌匾...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在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较...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二十八条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必须经区县(自治县)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登记、审验后,报经民族...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二十九条 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职工和管理...
第三十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三十条 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较多的单位可以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灶;未设立的,应当按照本市...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三十一条 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假期。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三十二条 社会服务行业以及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不得以风俗习惯不同为由,拒绝接待少数民族公民。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具有特殊丧葬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提供必要...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保障少数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