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保障少数民族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权利。在制定涉及少数民族的重要政策、决定以及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重要问题时,应听取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发挥少数民族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在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方面的积极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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