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集体、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保障少数民族政治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