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事务工作,并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其职责保障本条例的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