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少数民族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所需的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财力予以安排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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