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散居的由国家认定的少数民族。散居少数民族是指: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数民族和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内但不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