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族乡以及有一定数量少数民族人口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少数民族的代表。
市和区县(自治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和区县(自治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