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选拔、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的规划,切实组织实施。
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国家和本市认定的直接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单位和部门,其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少数民族公民。
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国家和本市认定的直接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单位和部门,其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少数民族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