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乡级行政区域,可以设立民族乡。民族乡人民政府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的设立以及合并、撤销,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