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十三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分配专项资金、扶贫资金、民族经费和物资时,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村给予必要的照顾,扶持少数民族发展经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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