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十四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应当对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村适当照顾。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帮助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贫困乡(镇)、村加强农业、林业、水利、电力、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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