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十六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散居少数民族中的贫困户,应在生产、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照顾或救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